2004年10月2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坐堂问案
类别:民事类
  关键词 景点 游览 减少
  问:旅游公司能否减少旅游的景点
  今年8月份,我参加了一家旅游公司组织的六日游活动。当活动结束时,我们发现旅游公司承诺游览的15个景点少了4个。我们要求旅游公司无偿重新安排游览未游的4个景点或退回全程旅游费,旅游公司拒绝了我们的要求。请问,我们该怎么办?
  读者 叶千一
  答:旅游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
  你们与旅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,可以从两方面来看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,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、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。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旅游公司未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,构成违约,依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因此,你们可以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合同法的规定,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责任。